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條 為維護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 3號—章程必備條款》、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由杭州回水科技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經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名稱: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安路1180號2號廠房106-110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528.1088 萬元。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
第十一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許可經營項目:生產:電化學水處理設備;
一般經營項目: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批發、零售:機電設備,環保設備,化工產
品(除化學危險品及易制毒化學品),計算機軟件;服務:承接環保工程、水處理工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運營管理,機械設備租賃;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經營的項目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股票發行前的在冊股東沒有股份優先認購權。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四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記名方式。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記存管。
第十七條 公司發起人基本情況如下:
發起人一:杭州巨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趙紅霞
法定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濱安路1180號2號廠房111室
發起人二:王萬壽
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區濮家東村21幢2單元704室
身份證號碼:332625197512266815
發起人三:張相東
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區采荷紅菱新村7幢1單元102室
身份證號碼:330623197206212371
發起人四:周夏榮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區體育場路335號
身份證號碼:352124197106210314
發起人五:王萬彪
家庭住址:浙江省天臺縣三合鎮黃務村平安東路92-3號
身份證號碼:332625196701306818
發起人六:侯春曉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區東新路155號
身份證號碼:420683197910092877
第十八條 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
序號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認購股份數(股) |
持股比例(%)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1 |
王萬壽 |
2,778,700 |
27.79 |
凈資產折股 |
2011年12月21日 |
2 |
張相東 |
1,889,960 |
18.90 |
凈資產折股 |
2011年12月21日 |
3 |
周夏榮 |
1,638,360 |
16.38 |
凈資產折股 |
2011年12月21日 |
4 |
王萬彪 |
964,220 |
9.64 |
凈資產折股 |
2011年12月21日 |
5 |
侯春曉 |
128,760 |
1.29 |
凈資產折股 |
2011年12月21日 |
6 |
杭州巨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2,600,000 |
26.00 |
凈資產折股 |
2011年12月21日 |
合計 |
1000 |
100 |
- |
- |
第十九條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而設立,設立時經批準發行的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進行買賣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公司股份,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或政府監管機構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公司股份后,屬于該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該條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公司股份,將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 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份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期間,股東所持股份只能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進行轉讓后,應遵循國家關于股份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相關規則。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可向其他股東公開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但不得采取有償或變相有償方式進行征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 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公司發現股東侵占公司資金的,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其股份。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應通過司法拍賣等形式將股東所持股權變現償還。
如果公司與股東及其它關聯方有資金往來,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股東及其它關聯方與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該嚴格限制占用公司資金;
(二)公司不得以墊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預付款等方式將資金、資產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股東及關聯方使用,也不得代為其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毓晒蓶|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 審議批準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 審議批準公司在一年內單筆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累計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投資等事項;
(十四) 審議批準交易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關聯交易;
(十五) 審議批準公司在一年內單筆貸款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累計貸款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六) 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七)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 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請求當日其所持的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計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東參加的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可提供通訊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提案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在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二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通知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五十四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司計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時,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但包括通知發出當日。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采用通訊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通訊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充分說明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情況,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或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應當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開日期。
第五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
第五十九條 公司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六十一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二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三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四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五條 召集人將依據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但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本章程或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六十八條 公司應當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六十九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
第七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第七十三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第七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
(五)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六)股權激勵計劃;
(七)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八)審議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九)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十)決定公司為除公司及控股企業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的事項;
(十一)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公司應加強對控股企業的管理,在對控股企業就上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八十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總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通報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累積投票制操作細則如下:
(一)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時,公司股東擁有的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票數,即股東在選舉董事(監事)時所擁有的全部表決票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數乘以應選董事(監事)人數。
(二)股東既可以將其擁有的表決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數人。但股東累積投出的票數不得超過其所享有的總票數,否則視為棄權。
(三)表決完畢后,由股東大會計票人、監票人清點票數,并公布每個董事(監事)候選人的得票情況。由所得選票代表表決票數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監事),董事(監事)獲選的最低票數應不低于全部選票數除以候選董事(監事)人數的平均數。
(四)實行累積投票時,會議主持人應當于表決前向到會股東和股東代表宣布對董事(監事)的選舉實行累積投票,并告之累積投票時表決票數的計算方法和選舉規則。
(五)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根據股東大會議程,事先準備專門的累積投票的選票。該選票除與其他選票相同的部分外,還應當明確標明是董事(監事)選舉累積投票選票的字樣,并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1、會議名稱;
2、董事(監事)候選人姓名;
3、股東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數;
6、累積投票時的表決票數;
7、投票時間。
(六)董事(監事)獲選的最低票數應不低于全部選票數除以候選董事(監事)人數的平均數。
第八十三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四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能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五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六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八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后,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會議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十九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二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三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在會議結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九十五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八)無法確保在任職期間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于公司事務,切實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履行的各項職責;
(九)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九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九十九條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一百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2年內并不當然解除。
第一百零二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具體包括:
1、審議批準公司在一年內單筆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至10%(均含本數)、累計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10%至30%(均含本數)的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投資等事項;
2、審議批準交易金額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的關聯交易;
3、對本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擔保之外的提供擔保事項做出決議;
(九)審議批準公司在一年內單筆貸款金額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累計貸款金額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在股東大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三)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七)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八)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以及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有效等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應列入公司章程或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投票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定期會議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一百一十三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董事長和總經理,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傳真、郵件、專人送出、電子郵件或其他經董事會認可的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5日。
但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會議的,經全體董事同意,可以縮短董事會的通知時間,或者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并在會議記錄中記載。董事如已出席會議,且未在到會前或到會時提出未收到會議通知的異議,應視作已向其發出會議通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 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投票表決或書面投票表決(包括傳真方式表決)。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傳真方式、會簽方式或其他經董事會認可的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一百一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二十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六)與會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1名,董事會秘書1名,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公司董事長可以兼任總經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第九十五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九十七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九十八條(四)~(六)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八條 總經理制訂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章程第九十五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
公司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三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三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三十七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2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設職工代表監事1名,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10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臨時會議通知應當提前5日以書面方式送達全體監事。情況緊急時,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方式進行表決。
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監事會議事規則應列入公司章程或作為章程的附件,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年度報告并披露,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半年度報告。
公司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規定需要披露臨時報告的情形時,應依法及時披露臨時報告。
上述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進行編制并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為: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后,按各方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30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方式的投資者關系活動,加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以實現公司、股東及其他相關利益者合法權益最大化的一項戰略性管理行為。
第一百六十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
第一百六十一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內容: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方針,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開披露的重大事項及其說明;
(四)企業文化,包括公司核心價值觀、公司使命、經營理念;
(五)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關信息及已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為: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
(四)一對一溝通;
(五)郵寄資料;
(六)電話咨詢;
(七)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規定的方式。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以規范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進一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及時、互信的良好溝通關系,完善公司治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傳真、郵寄或公告方式進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傳真、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進行。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傳真、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進行。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7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送出的,發送之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的,以郵件發出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履行公告和信息披露義務,秉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進行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應在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的信息披露平臺發布,并遵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規定及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為公司信息披露負責機構。董事會秘書為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將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八十五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再向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三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條 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章程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轉讓之日起生效執行。